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傅高峰)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言論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法院最后判決,侵權人張某向某液化氣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案情回顧: 某液化氣公司在鄉鎮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 2022年12月被告在原告處購買了一罐液化氣,使用后聲稱在原告處購買的液化氣導致其自家熱水器燒壞,錄制了將液化氣罐倒置,將液體倒出的視頻,視頻大致內容是“某液化氣公司,你們快別在這里加氣了,一罐的水,氣罐里全都是水,把熱水器燒壞了”,并配文“某液化氣站,望大家多多轉發,讓那些無良商家寸步難行”。后被告通過微信號、朋友圈發布了該視頻。視頻發布后,近兩百人轉發、六百多人點贊,造成不良影響。后原告的工作人員找到被告,告知其液化氣使用須知和基本情況,要求被告將視頻刪除,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協商無果后,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現判決書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人的名譽主要與對其信用、生產經營能力和狀況等財產性利益緊密聯系。法人名譽權通常因為商業信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而受損,其名譽上的損害主要表現為財產損失。本案中,被告在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熱水器的燒壞系其在原告處加的液化氣所導致的情況下,在其朋友圈發布視頻。網絡非法外之地,如今微信、抖音現已成為重要的社交媒體,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傳視頻成為多數人每天都在進行的社交活動,被告在其朋友圈及抖音發布視頻,不可避免的讓其微信、抖音好友閱覽、知悉,造成對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影響商譽,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原告液化氣銷售量,造成經濟損失。在視頻發布后,原告的工作人員找到被告,告知其液化氣使用須知和基本情況,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將視頻刪除,被告并未刪除,可見被告具有貶低、毀損原告名譽的故意,故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名譽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及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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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